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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案例

如某香港上市公司在包头的子公司,连续数年由我事务所担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受托人,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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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香港上市公司在包头的子公司,连续数年由我事务所担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受托人,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如2018年度,经我所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意见书:                                            

内蒙古X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咨询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等业务规范要求,对贵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发表咨询意见。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利润总额                   62,909,387.13元;

境外所得                          0.00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              4,404,089.76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                62,016.22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15,930,665.12元;

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0.00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             51,320,795.55元;

所得减免                          0.00元;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0.00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0,364,955.40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955,840.15元;

税率                                 25%;

应纳所得税额                2,738,960.04元;

减免所得税额                       0.00元;

抵免所得税额                       0.00元;

应纳税额                     2,738,960.04元;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0.00元;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0.00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738,960.04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861,644.37元;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122,684.33元。

提示:本报告仅供贵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意见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2005年11月

(二)纳税人识别号:

(三)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四)公司名称:内蒙古XX股份有限公司

(五)法定代表人:XX

(六)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七)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矿产品、钢材、的销售;设备租赁;物流及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二、主要会计政策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主要会计核算方法: 

(1)存货分为: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几大类。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时,海运煤采用个别计价法、蒙煤和境内焦煤精煤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其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2)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

(3)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

三、调整情况说明

1、收入类项目调整情况

纳税调整增加额:3,567,528.1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其中:

(1)营业收入

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账载金额1,765,339,106.74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账载金额1,090,476.28元;经审核未发现异常。

(2)其他

①投资收益

本年度投资收益账载金额12,363,137.02元,其中,贵公司对MZL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31%,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67,52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经审核,需纳税调整增加3,567,528.10元。

②营业外收入

本年度营业外收入科目账载金额903,700.42元,经审核未发现异常。

③未发现其他项目的涉税调整事项。

2、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纳税调整增加额:836,561.66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其中:

(1) 营业成本

本年度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账载金额1,642,451,320.11元,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账载金额0.00元,税前可扣除金额1,642,451,320.11元,经审核未发现异常。

(2) 工资薪金支出

本年度工资薪金账载金额2,068,059.88元,实际发放2,068,059.88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2,068,059.88元,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3) 职工福利费支出

本年度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136,128.83元,实际支出136,128.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前可扣除限额为136,128.83元,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454.00元,实际支出45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前可扣除限额为454.00元,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5)工会经费支出

本年度工会经费账载金额41,732.98元,实际支出41,73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税前可扣除限额为41,361.20元,经审核,需纳税调整增加371.78元。     

(6)业务招待费支出

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经调整后账载金额1,571,954.76元,其中40%部分628,781.90元需纳税调整增加;其余60%部分943,172.86元小于销售收入1,766,429,583.02的5‰部分8,832,147.92元,无需纳税调整。经审核,业务招待费需纳税调整增加628,781.9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本年度未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8)税收滞纳金、罚款

本年度未发生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

(9)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本年度社会保险费账载金额156,820.62元,实际支出156,820.62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10)住房公积金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科目账载金额69,654.00元,实际支出69,654.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11)职工薪酬支出—其他

本年度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科目下列支商业保险费11,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需纳税调整增加11,400.00元。

(12)捐赠支出

本年度未发生捐赠支出。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本年度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账载金额196,007.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经我们审核,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已包含在计税基础中以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需纳税调整增加196,007.98元。

3、资产类项目调整情况

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62,016.22元。其中:

(1)固定资产折旧

本年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金额2,338,727.45元,其中本年度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账载金额734,088.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经审核,本年度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收金额796,104.88元,需纳税调整减少62,016.22元。

(2)无形资产摊销

本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600,856.68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六十六、六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税前允许扣除金额600,856.68元,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3)长期待摊费用

本年度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154,728.86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相关规定,税前允许扣除金额154,728.86元,经审核无调整事项。

(4)资产损失

本年度发生资产损失账载金额20,018,808.67元,一部分为计提的“其他应收款-XX财政局”坏账准备,金额20,000,000.00元,依据为XX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文件。该文件指出,“XX人民政府依据上级有关清理优惠政策的要求,停止执行《XX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X]X号),与贵公司不存在任何奖励款欠款事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经审核,贵公司于2013年9月确认该笔财政奖励,坏账账龄达到三年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无需纳税调整。

另一部分金额31,270.44元为固定资产损失,其中18,808.67元为贵公司正常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审核,贵公司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相关规定,无需纳税调整;其余12,461.77元为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无需纳税调整。

(5)其他         未发现其他项目的涉税调整事项。

4、纳税调整汇总情况

综上,本期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金额4,404,089.76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62,016.22元。

四、应纳税额的审核

1、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审核

利润总额为 62,909,387.13元,本期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金额4,404,089.76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62,016.22元。贵公司2018年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15,930,665.12元(详见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为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 51,320,795.55元。

2、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0,364,955.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955,840.15元。

3、应纳税额的审核

应纳所得税额 2,738,960.04元,减免所得税额0.00元,抵免所得税额0.00元,应纳税额2,738,960.04元。

4、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审核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861,644.37元。

5、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审核

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738,960.04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861,644.37元,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2,684.33元。

五、其他事项说明

由于审核程序的固有限制,仅就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和注意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整。由于本次审核期间为2018年度,对于纳税申报表中以前年度亏损金额我们未予审核,以贵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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