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内蒙古中翰博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 18647240548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涉税案例

涉税案例

联系我们

内蒙古中翰博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个人股权转让鉴证案例

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涉税鉴证,是我事务所的优势、传统业务类型,曾在事务所的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例。我所总经理郝瑞臣在《注册税务师》杂志发表多篇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专业文章,为内蒙地区首例,同时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山区、九原区税务机关干部进行了多场次的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专项培训,受到了广大税务人员的一致好评

咨询热线:18647240548

立即咨询
详情简介

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涉税鉴证,是我事务所的优势、传统业务类型,曾在事务所的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例。我所总经理郝瑞臣在《注册税务师》杂志发表多篇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专业文章,为内蒙地区首例,同时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山区、九原区税务机关干部进行了多场次的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专项培训,受到了广大税务人员的一致好评。

如高新区某新三板挂牌企业,其股权交易复杂,交易频繁,为了降低涉税风险,特聘请我事务所为其个人股权转让业务进行鉴证,收到了良好效果。

案例C公司为被投资企业,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其中A投资公司货币出资225万元,股权占比45%;B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00万元,股权占比20%;自然人C某以货币出资100万元,股权占比20%;自然人D某以货币出资50万元,股权占比10%;自然人E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股权占比2%;自然人F某以货币出资15万元,股权占比3%。

 2x07年被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元,2x10年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2x11年增资2500万元,本次增资实行溢价增资(每1元注册资本按4.71元价格认购),溢价部分9275万计入资本公积。

期间被投资企业共经历六次股权变更,截至2x12年,企业注册资本95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原股东A投资公司货币出资385万元,股权占比4.05%;原股东自然人C某以货币出资1141万元,股权占比12.01%;自然人D某以货币出资770万元,股权占比8.11%;新股东SX公司以货币出资3150万元,股权占比33.16%;新股东JY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股权占比10.53%;新股东HY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500万元,股权占比5.26%;新股东XM投资公司以货币出资615万元,股权占比6.47%;新股东JY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股权占比10.53%;新股东UN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504万元,股权占比5.31%;新股东自然人H某以货币出资1270.5万元,股权占比13.37%;新股东自然人Y某以货币出资164.5万元,股权占比1.73%.

 

2X12年1月,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同意自然人H某将其持有的3.16%股权(占9500万元实缴资本中的300万元)转让给TS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2100万元;同意自然人H某将其持有的1.57%股权(占9500万元实缴资本中的150万元)转让给CR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050万元;同意自然人H某将其持有的4.53%股权(占9500万元实缴资本中的430万元)转让给LZ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3010万元;同意自然人H某将其持有的2.01%股权(占9500万元实缴资本中的190.5万元)转让ZH给投资公司(有限合伙),转让价款为1333.5万元;同意自然人H某将其持有的2.10%股权(占9500万元实缴资本中的200万元)转让给HG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价款为14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近的会计报表显示,被投资企业账面资产总额349,522,824.13元,负债总额116,767,289.78元。

我事务所鉴证前,该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税款共计14,411,079.40元。

我事务所鉴证如下:

1.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净资产总额232,755,534.35元。股东自然人H某转让其拥有的贵公司13.37%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31,119,414.94元。

232,755,534.35*13.37%=31,119,414.94

2.股东H某股权转让成本分析:

2X10年股东H某受让被投资企业16.5%的股权,受让价款为330万元;同年,被投资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H某实缴人民币825万元,占被投资企业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1.79%;2X11年被投资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H某认购115.5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为5,440,050.00元。

通过核查被投资企业的公司验资报告、工商机读档案等资料,我们确认股东H某原持有贵公司13.37%的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成本16,990,050.00元。

3.转让价格合理性分析:

2X12年股东H某转让其持有被投资企业13.37%的股权取得的收入88,935,000.00元,高于该股权原始投资成本16,990,050.00元,高于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31,119,414.94元。

4.股权交易环节税收处理:

股权转让方(自然人股东)H某应交印花税:

88,935,000.00*0.05%= 44,467.50元

股权转让方(自然人股东)H某应交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88,935,000.00-16,990,050.00-44,467.50)*20%=71,900,482.50*20%=14,380,096.50元

经我事务所鉴证,委托人即被投资企业、被鉴证人补缴税款13,484.60元,重新办理了相关税款入库手续,化解了涉税风险。在随后的税务总局稽查局抽查复核过程中,我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经受了考验,得到了总局稽查局的认可和认定,进一步证明我事务所的专业水准,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扬。


推荐资讯

 技术支持:万户科技    蒙ICP备19004801号 

网站内部文章及图片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18647240548

蒙公网安备 15029002000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