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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用业务转移进行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23-05-24 10:20:37点击:783

对于既适用25%税率也适用20%税率以及15%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可以适当将适用25%税率的企业的收入转移到适用20%税率或者15%税率的企业中,从而适当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担。如果企业集团中没有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的方式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

企业之间利润转移主要业务转移,是将甲公司的某项业务直接交给乙公司承担。

【例1】 某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企业。其中,甲企业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企业属于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9 纳税年度,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 000万元。

筹划方案

甲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 000×25%=2 000(万元)。乙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 000×15%=1 350(万元)。该企业集团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1 350=3 350(万元)。由于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乙企业的税率,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业务调整、转移支付等方式将甲企业的部分收入转移到乙企业。假设该企业集团通过纳税筹划将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7 000万元。

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为1亿元,则甲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 000×25%=1 750(万元),乙企业 2019 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15%=1 500(万元),该企业集团2019纳税。

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 750+1 500=3 250 (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集团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 350-3 250=100(万元)。

【例2】 甲集团公司共有10家子公司,集团全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 000万元,由于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均适用25%的税率, 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万元。该集团中的乙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比较接近,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甲集团公司可以集中力量将乙公司打造成高新技术企业,再将其他公司的盈利项目整合到乙公司,使得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 3 000万元,则集团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15%)=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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